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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ducts體現《可再生能源法》中發展可再生能源的全社會責任。消納保障機制要求承擔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其售電量或用電量均應達到本省級區域低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對應的消納量,即市場主體公平承擔責任。
通過具有一定約束力的權重責任,建立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的發展機制。我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目標引導制度已實施了四年,加上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等,政策實施*,各地區非水可再生能源消納電量占比逐年上升。在該引導性制度基礎上,借鑒經驗,啟動實施具有一定強制性和約束力的消納責任機制,將加快形成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的氛圍。
營造可再生能源電力電量持續增長空間。文件雖說明有效期五年,但從制度設計看,其旨在建立長效的消納保障機制,尤其是在“十四五”初期風光普遍具備平價上網條件、實現全面去補貼后,消納將是影響其發展速度和規模的主要因素,通過合理調整(原則上逐年提升或至少不降低)消納責任權重指標,可營造滿足我國能源轉型需求的可再生能源電力電量持續增長空間,從而保障非化石能源占比近中長遠期目標的實現。
機制設計依據電力體制改革思路,以市場化為基礎。無論是各地區年度消納責任權重確定方面,還是市場主體完成消納量的多種途徑和方式方面,均體現了以市場化運行、市場配置資源的原則。消納責任權重的實施直接銜接電力市場建設進程,尤其是電力市場化和交易制度。此外還考慮了與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能耗考核等制度的銜接。